本使用条款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有关,旨在规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使用条件及责任等其它必要事项。
第一条 定义
1.1 “使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1.2 “总领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
1.3 “其他领事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领事办公室等机构。
1.4 “使领馆”是指使馆(或/和)总领馆(或/和)其他领事机构。
1.5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是指按照符合使领馆规定的工作流程,为客户提供与中国签证申请相关的各项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申请中心”。
1.6 “客户”是指向签证申请中心递交中国签证申请的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个人、旅行社或其它代理机构。
1.7 “客户资料”是指客户提交给签证申请中心的,以便签证申请中心向其提供服务所需的纸质、电子介质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信息等。
1.8 “个人信息”是指客户递交申请资料中记载的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国籍、护照信息、联系电话、个人疾病记录、个人犯罪记录、家庭住址、工作地点、家庭成员信息、视频录像、电话录音、邮件记录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1.9 “网站”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在线填写申请表、在线预约、签证办理状态查询等各类在线服务的、地址为www.visaforchina.org的互联网网站。
1.10 “基本服务”是指签证申请中心提供给客户的、与签证申请直接相关的服务。
1.11 “延伸服务”是指签证申请中心为方便客户而提供的基本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
1.12 “签证费”是指签证申请中心按照使领馆规定的标准,代使领馆向申请人收取的,应向使领馆缴纳的领事规费,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签证加急费、签证特急费等。
1.13 “申请服务费”是指签证申请中心向客户提供基本服务而向其收取的费用,此费用不包括向客户提供延伸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4 “取证单”是指签证申请中心受理客户提交中国签证申请的凭证,也作为客户向签证申请中心缴纳签证费、服务费以及取回护照、签证等证件的唯一凭证。
第二条 关于签证申请中心的基本服务范围
按照使领馆的要求整理各类签证申请材料。
为客户提供基本服务和有关事务性服务,包括基本信息录入、在签证申请中心和使领馆之间传递护照、签证和客户资料等。
按照使领馆的要求代收签证费,代使领馆把护照与签证发还给客户。
通过网站、接待大厅咨询台、咨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箱等,根据使领馆的要求,及时发布有关签证信息,回答客户咨询,为客户提供帮助。
第三条 关于接受签证申请服务须知
客户已明知并在此确认以下两点。第一,签证申请中心不参与中国签证的审批程序,使领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决定是否颁发签证、颁发何种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第二,无论使领馆是否批准客户的签证申请,客户均须向签证申请中心交纳申请服务费。
客户应向签证申请中心提交签证申请所需的客户资料,并保证所有信息均真实可靠完整。客户应当明知并同意,签证申请中心对客户资料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这些客户资料已经充分,在任何情况下,使领馆均有权要求客户补充其认为必要的客户资料或要求申请人本人到使领馆面谈。
客户在取得签证申请中心给付的取证单时,应仔细检查其所载明的内容,确保无误。如发现有误,客户应及时告知签证申请中心并要求签证申请中心尽快予以修改。
客户在领取签证时,应核对签证所载内容,确保无误。如发现有误,客户应及时告知签证申请中心,签证申请中心将协助客户修改或换发签证。如果因为客户自身的原因导致签证记载内容错误,则修改或换发签证所产生的费用需客户自理。
如果客户提交的护照在签证申请中心保管过程中丢失或损毁,签证申请中心将承担申请人通过正常程序向本国护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护照时所交纳的相关费用,签证申请中心将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付款凭证时支付该费用,但本约定不代表签证申请中心需要承担此外的任何责任。
为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签证申请中心安装了网络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客户在签证申请中心的举动以及与签证申请中心之间的电话内容均会被记录并保存下来,客户在此需明知并同意接受前述安排。
即使签证申请中心没有通知,客户也应在签证有效期届满前领取护照签证;签证有效期届满,或自使领馆做出核发或拒发签证决定之日起一年后,签证申请中心有权将有关证件提交使领馆。
第四条 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保护
客户在此同意并确认,其个人信息,无论通过网络、本人递交或第三方转交给签证申请中心,可以按照本条约定被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使用。
客户在此同意并确认,若客户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则客户申请的有关服务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为了处理客户的签证申请,签证申请中心将通过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相关的客户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和使用。
上述4.3项中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是指签证申请中心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申请材料(含护照、照片)、网上填表系统、网上预约系统等媒介采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资料。
个人信息将通过签证申请中心的专有渠道提交给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并可能被传输至并存储在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证申请中心在必要时(如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内部服务监督等)可以使用上述4.4项中的信息及资料。
客户提供的纸质信息,将转交至中国大使馆或总领馆保存。
为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修改、泄露签证申请中心保管的个人信息,我们将采取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措施保护所收集的信息。
第五条 免责条款
签证申请中心在此特别声明,有关签证申请的审查、批准、拒签及签证制作等政府职能均属于使领馆的专属职权,签证申请中心对此不向客户负担任何承诺、保证、解释或者其它法律义务。
客户应当根据出行计划合理地安排提交签证申请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因客户提交签证申请的时间安排不合适,或者,使领馆对签证审批结果,导致客户出行计划受到任何影响的,签证申请中心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客户选择以邮寄方式提交签证申请,或者,要求签证申请中心以邮寄方式将使领馆审批后的护照签证返还,对于因邮寄延误、投递错误,或者因邮寄公司过失导致任何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签证申请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可以通过网站或者咨询电话向签证申请中心咨询中国签证申请事宜,此时,客户需明确并同意以下内容。
(1)签证申请中心非官方机构,因此,不对客户做出任何承诺、保证或者负担其他法律义务。
(2)签证申请中心提供的咨询是依据客户提供的有限信息而进行的免费咨询,可能与实际情况不同。
(3)签证申请中心提供的咨询服务仅作为对客户咨询内容的参考,签证申请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5 签证申请中心有权在未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网站内容及网站介绍的服务与价格。网站内容可能过期,但签证申请中心不承诺对以上内容进行更新。
5.6 签证申请中心在保管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盗窃等因素而导致的结果不负法律责任。
5.7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和保证之外,签证申请中心不接受其他任何有关签证申请服务的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和保证。当法律不承认以上免责条款,并认为本条款中默示某些条件或保证(以下简称“隐含条款”)时,签证申请中心对违反此类“隐含条款”仅承担有限责任,且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承担责任:
(1)重新提供相关申请服务
(2)重新申请所产生的费用
(3)赔偿客户向本国管理部门或机构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需提供付款凭证)。
5.8 客户承认并同意,对于与签证申请中心业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引起的客户或其他通过客户所主张的机会、商业、商誉、停业等所有间接、偶然的损失,签证申请中心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5.9上述规定受韩国法律管辖,如出现与签证服务相关的诉讼,将由韩国法院进行审理。
第六条 其它条款
6.1 签证申请中心可能不另行通知,修改、取消或收回一些或所有条款。
6.2 客户同意并确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