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的认证申请表 (申请人亲笔签名)。
2. 经有关州政府办公厅认证过的文书原件、复印件。中文、德文、英文文书无需附译文。
3. 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提供申请人复印件即可。
4. 代办人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5. 若申请人非瑞士籍/列支敦士登籍,需提供有效居留卡正反面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申请认证的文书必须真实、合法,不包含可能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经过认证的文书,不得自行更改或变造。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变造文书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 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每一页)装订成册,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文书将不予受理。
3. 本中心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 签证中心只负责认证受理工作,不参与认证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