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分为民事类认证和商事类认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文书的商事、民事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认证申请表(G-1)1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文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当事人为律师身份,需提交律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还需提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认证的委托书,且需签名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如当事人在国内需加按手印;如当事人在日本需加按手印或盖当事人印章。)
5.企业、公司、法人团体等商事认证,代理人办理须提供由公司法人名义、公司盖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6.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儿童出生认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认证申请表(G-1)1份。
2.日本外务省认证完毕的出生届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儿童在留卡原件及复印件。
5.父亲或母亲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中国出生的儿童需事先办好中国户籍所在地的出生公证。
(二)文书认证程序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办理文书认证,需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日本政府机关、大学、裁判所、刑务所、警察署、葬仪场等出具的文书,如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死亡证明、住民票、户籍誊本、毕业证明、判决书、服刑证明、无犯罪记录、火化许可证等,请直接将有关文件拿到日本外务省办理认证。如国内需要附中文译文,应先去日本公证役场公证,再申请日本外务省认证。其中东京都、神奈川县及大阪各区公证役场公证后可当场申请办理外务省认证。
个人文书,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同意书、诉状等;公司或法人出具的文书,如授权委托书、任命书、收入证明、产品说明、产地证明、来往函电等,须先去公证役场公证,再申请日本外务省认证。其中东京都、神奈川县及大阪各区公证役场公证后可当场申请外务省认证。
日本外务省领事移住部证明班电话03-3580-3311。东京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横滨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神奈川县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大阪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
2.将经日本外务省认证的文书送到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申请领事认证。
(三)注意事项
1.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2.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内容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
4.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领事认证只证明日本外务省的印章和有关官员的签字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5.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日本外务省以及中方领事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6.关于公证文书的有效期,如婚姻、职务、收入、生存等可变性文书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为不影响您使用,请在外务省认证文书落款日期起3个月内提交中国领事认证申请,以免给您的赴华行程或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不便。
7.如文书在中国港澳台地区使用,则不需申请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认证。
8.据了解,中国公民在国内为孩子报户口,一般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届或出生届受理证明书等材料,因出生届记载内容比较详细,多数地方要求提交出生届。另外,有的还需提交孩子父母的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公证等材料。为避免往复奔波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事先向国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