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可以为哈有关机构出具并经哈萨克斯坦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哈萨克斯坦外交部的印鉴及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使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申请人相关文书已经哈萨克斯坦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哈萨克斯坦外交部认证;
(二)哈萨克斯坦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鉴、签名已在使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
(三)文书真实合法,无涂改,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提交材料】
1、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公民-中国护照及在哈有效居留签证或长期居留证
哈公民-哈护照及哈身份证
如他人代办-补充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如公司文件认证-另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及能证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如营业执照等);
2、完整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办人需要代办人本人签名)
3、需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多页文件需装订严密且加盖骑缝章)
4、因领事认证业务特殊性,领事部可能需要其他相关文件,请您予以提供。
【注意事项】
一、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可为经哈萨克斯坦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二、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污损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三、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如果是多页文件需装订严密且加盖骑缝章。
五、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六、上述材料清单为基础材料,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四)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驻哈萨克斯坦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在哈萨克斯坦使馆,签证申请中心负责执行及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