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有关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领事认证的捷文表述为“superlegalizace”,英文表述为“consular legalization”。
一、 中心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1. 捷克有关机构出具的拟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经捷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vyšší ověření)后,可向中国驻捷克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2. 中心和大使馆不受理中国或第三国出具文书的领事认证申请。
3. 文书须为申请人合法持有且同申请人有关,内容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办理领事认证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领事认证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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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捷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①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如文书装订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②用于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婚姻状况文书的出具日期应在申请领事认证的6个月之内,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③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等文书的出具日期应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登记收养申请之日(而非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审理日期)的6个月之内,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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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 注意事项: ①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栏,均须为本人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等代替。 ②申请对未成年人有关文书(如出生证)进行领事认证的,由监护人(父母)办理,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无需提供委托书。申请人信息填写该未成年人信息,代办人信息填写监护人(父母)信息,“申请人签名”栏由监护人(父母)签署。如该文书含有监护人(父母)信息,监护人(父母)亦可作为申请人(例如,未成年人的出生证上有父母信息,则可由父母一方作为申请人)。监护人(父母)可委托他人代办。 ③申请对死亡证明进行领事认证的,由死者近亲属办理,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由死者近亲属书面声明自己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并经公证。死者近亲属可委托他人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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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①申请人为自然人 中国公民和第三国公民需提交护照或旅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确有困难,可提交捷克政府承认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捷克公民需提交护照或ID卡(občanský průkaz)。 无国籍人员需提交捷克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②申请人为组织 提交组织资格证明或注册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如该组织有多名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只需提交可独立代表该组织的任一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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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有关材料(如有) 如申请人不能亲自提交申请,可指定代办人代为递交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如申请人为组织,则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该组织出具的授权书。 如该组织有多名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只需提交可独立代表该组织的任一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①如由代办人代为递交申请,则无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 ②一般情况下,委托书或授权书无需进行公证。如文书内容涉及直接处分财产(例如,放弃继承权、处分房产等)或其他重大事项,委托书或授权书需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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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对于部分申请,大使馆在受理或审核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有关必要材料。 |
文书流程参考如下(具体以捷克外交部领事司解释为准):
捷克政府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文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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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书出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申请认证(ověření, legalizace)。例如,出生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向市政府申请认证,法院判决向司法部申请认证。 若文书的出具单位是捷克政府部门或市政府,则无需申请。例如,内务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在捷克居留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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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捷克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vyšší ověření)。 |
其他文书 (如司法翻译件、体检报告等非捷克政府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文书,捷克政府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文书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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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捷克有关公证处申请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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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捷克司法部申请认证(ověření, legaliz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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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捷克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vyšší ověření)。 |
注:向捷克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vyšší ověření)的办理流程,请咨询捷克外交部领事司,具体可查阅捷克外交部网站:https://www.mzv.cz/jnp/cz/cestujeme/overovani_listin/postup_pri_overovani_listin_vydanych.html |
注:疫情期间,请通过邮件形式将所需办理认证的相关材料发至中心邮箱进行预审,
中心预审通过后,将以邮件形式预约申请人到我中心办理认证)
三、办理方式、办理时间、费用、收费方式及取证方式
1、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以亲自到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2、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指从中心正式受理到可以取领事认证的时间。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时限受到一定影响。目前,普通件6个工作日,加急件3个工作日,特急件2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取证时间发生变化,以中心告知的取证时间为准。(须提前将需认证的材料发至签证中心邮箱,检查通过后签证中心将以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来中心递交材料的具体时间)
3、办理费用: 详见网站“认证知识-付款方式与费用表”。
4、收费方式: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后,凭缴费单到收费窗口,通过借记卡或现金交纳相关费用。
5、取证方式:申请人可以持取证单原件亲自取件或委托他人持取证单原件取件。
中心邮箱地址: praguecenter@hotmail.com
praguecenter@visaforchina.org
四、注意事项
1、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经审核如发现当地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2、根据使馆通知,本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经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4、本中心只负责接收认证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文书最终能否获得领事认证,由驻捷克使馆审核后决定;
5、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中国驻捷克使馆的认证只证明捷克外交部印章和相关认证官员的签字属实,不对认证文书上的内容负责。
五、温馨提示:
1.捷克司法部地址:Na Děkance 3,128 10 Praha 2
工作时间(针对没有预约的人员):
星期一、星期三:08:00—12:00,13:30—17:00
电话:221997982,221997473,221997319,221997910
电子邮箱:moc@msp.justice.cz
在线预约:https://rezervaceovereni.justice.cz.
2.捷克外交部领事司地址:Hradčanské nám 5,118 00, Praha 1
工作时间:
星期一、星期三:08:00—12:00,13:30—16:00
星期二:08:00—12:00
电话:224182188,224182153 传真:224182527
电子邮箱:legalizace@mzv.cz
网址:http://www.mzv.cz/jnp/cz/cestujeme/overovani_listin/index.html
上级部门:市或州政府的相关司(针对出生、结婚、死亡证),司法部(针对法院和公证处出具的文书),教育部(针对学历证书),外交部(针对无犯罪证明)。目前外交部不受理邮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注意:不同类型的材料进行公证和获得捷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流程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捷克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