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捷克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捷克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捷克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捷克和中国驻捷克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捷克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捷克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相关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三、自11月7日起,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捷克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捷克有关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的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捷克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附注1: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中国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
省级外办(25家):
安徽、重庆、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海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四川、山东、上海、陕西、云南、浙江、甘肃、河北、山西、内蒙古
市级外办(6家):
长春、哈尔滨、宁波、济南、青岛、深圳
附注2:办理捷克附加证明书参考信息
根据有关公文书种类的不同,捷克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分别是捷克司法部、捷克全国公证员协会/州公证员协会、捷克外交部。
一、向捷克司法部申办附加证明书
受理文书范围:捷克司法机关出具或认证的文书。
关于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查阅以下网站:https://www.justice.cz/web/msp/overovani-listin-do-ciziny1
二、向捷克全国公证员协会/州公证员协会申办附加证明书
受理文书范围:捷克公证员出具或公证的文书。
关于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查阅以下网站:https://www.nkcr.cz/apostila
三、向捷克外交部申办附加证明书
受理文书范围:捷克政府部门出具或认证的文书,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出具的个人信息登记文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证明等,需已经相应的捷州一级政府市政厅认证)、学业类文件(如学历证明,需已经捷教育、青年、体育部认证)、医疗类文件(需已经捷卫生部认证)、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由捷国家犯罪记录登记局出具,捷外交部领事司可直接签发附加证明书)、商业文书(如发票、商业证书等,需已经捷商会认证)、捷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文件(需已经捷税务总局认证)
关于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查阅以下网站:https://www.mzv.cz/jnp/cz/cestujeme/overovani_listin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