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一、中国驻法国使馆可为由法国、摩纳哥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法国、摩纳哥当地机构出证并经法国、摩纳哥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二、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三、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六个月内有效。超出六个月的文书不予认证。
六、因代办人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书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七、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八、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四)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驻法国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使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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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一、中国驻法国使馆可为由法国、摩纳哥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法国、摩纳哥当地机构出证并经法国、摩纳哥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二、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三、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六个月内有效。超出六个月的文书不予认证。
六、因代办人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书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七、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八、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四)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驻法国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使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