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领馆只确认英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官员印鉴、签字属实,文件内容由出文方负责。
2、目前,《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在英国产生的文件,经英国有关机构出具“附加证明书”后便可在香港和澳门使用。
3、因为一些代办人员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件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提问,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并对不能及时递交有关文件的申请不承担延误责任。
4、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使领馆不予认证: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装订、印鉴、签名等技术性标准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国内驾照等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书;
(5)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国文件应在文件产生地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