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书认证程序
送往中国使用的有关文书,应按以下程序申办认证。
1.文书首先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的信息请自行查询)。若文书是学历证书,则直接前往马来西亚教育部或高教部公证;无犯罪记录则无需经公证处公证即可被受理。
2.马来文或其他语言的文书须提供中文或英文译文,可向当地受马来西亚外交部承认的翻译机构查询翻译服务(声明书类翻译件如与原件同时使用,翻译件可不用签名);
3.文书的原文及译文经由马来西亚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Malaysia)认证;
4.文书的原文及译文最后经由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认证。
提醒:部分司法文件或政府文件的原件,如法庭判决、出生证、死亡证、结婚证、单身证明、政府公函等无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可直接送往马来西亚外交部进行公认证。咨询电话:03-88874000/88874100 。
(二)注意事项
1.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含两页)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3.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的,申请人需重新办理。
4.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5.领事官员将审核申办认证的文件。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7.其他具体内容请参阅http://my.china-embassy.gov.cn/chn/fwzc/lsyw/gzrz/201805/t20180507_1790970.htm
(三)申请材料
认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认证申请表》1份。
2.申请人护照资料页及身份证复印件。非马来西亚马公民应同时出示在马有效长期签证复印件。
3.如由代办人提交,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非马来西亚公民应同时出示在马有效长期签证复印件。申请人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涉重大事项还应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如代办公司文件,代办人需持有该公司授权的公函并提供代办人带照片的证件。
4 . 认证商用文件须提供公司法人护照资料页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更名文件(若有)及董事清单复印件。
5.经马来西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 . 根据不同的文件所需提供材料一览表:
7 . 领事官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