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印尼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印尼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印尼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印尼和中国驻印尼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三、自11月7日起,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印尼方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印尼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具体参考信息见附件1)。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印尼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五、自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印尼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印尼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具体名单见附件2)。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附件1

印尼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印尼法律人权部是印尼签发附加证明书主管部门。申请人需在印尼官方网站http://apostille.ahu.go.id注册账号并登录,根据要求填写信息、上传公文书照片,审核通过后前往指定银行缴费,并携带公文书原件及付款凭证前往法律人权部授权服务点装订。

印尼附加证明书右上角具有防伪二维码和序列号,申请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http://apostille.ahu.go.id/verifikasi核验真伪。

印尼附加证明书样式:



附件2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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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印尼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印尼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印尼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印尼和中国驻印尼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三、自11月7日起,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印尼方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印尼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具体参考信息见附件1)。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印尼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五、自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印尼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印尼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具体名单见附件2)。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附件1

印尼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印尼法律人权部是印尼签发附加证明书主管部门。申请人需在印尼官方网站http://apostille.ahu.go.id注册账号并登录,根据要求填写信息、上传公文书照片,审核通过后前往指定银行缴费,并携带公文书原件及付款凭证前往法律人权部授权服务点装订。

印尼附加证明书右上角具有防伪二维码和序列号,申请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http://apostille.ahu.go.id/verifikasi核验真伪。

印尼附加证明书样式:



附件2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