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受理领事认证申请须知
阿联酋公证机构及相应机关出具的拟送至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须经中国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中国驻迪拜总领馆只认证公证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并经阿联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文书。
.一、办理时限
疫情期间认证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将有所延迟)。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流程
(一)阿联酋当地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
1、请先将有关文件送阿联酋当地(仅限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部分公证书还需司法部盖章)。
2、将公证书送阿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办理认证。
3、将经阿联酋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认证后的文书我中心申请领事认证。
(二)阿联酋当地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
1、请直接到阿联酋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进行认证。
2、将经阿联酋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认证的文书送到我中心申请领事认证。



三、注意事项
(一)公证文书长期有效的,只要文书上阿联酋认证机构馆员的签署备案尚有效,即可受理。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赴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三)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四)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认证文书。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中国公民和中资机构办理认证收费标准仅针对申办认证文书的当事人为中国公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外国文书中仅有一名当事人,且为中国籍;
2、外国文书的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中国籍;
3、在中国境内注册企业的领事认证;
4、外国人为中国公民代办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公民为外国人代办的领事认证不适用。
四、申请材料
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的阿联酋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公证书、认证书复印件(即加盖公证章、认证贴纸和签字页)
(五)申请认证民事类证书,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护照复印件和其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和阿联酋当地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所需认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两页以上的必须完整装订才受理(两页以上材料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七)办理组织和机构证书认证的,须出具该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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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星期日到星期四)
递交申请时间:9:00-15:00, 取证时间:9:00-16:00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地址:WAFI Mall, Level 3, Falcon, Phase 2, Umm Hurair2, Dubai 114 100, UAE.
电话:+917-4-205-5909
传真:+971-4-379-5381
Email:dubaicentre@visaforchina.org

迪拜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受理领事认证申请须知
阿联酋公证机构及相应机关出具的拟送至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须经中国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中国驻迪拜总领馆只认证公证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并经阿联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文书。
.一、办理时限
疫情期间认证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将有所延迟)。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流程
(一)阿联酋当地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
1、请先将有关文件送阿联酋当地(仅限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部分公证书还需司法部盖章)。
2、将公证书送阿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办理认证。
3、将经阿联酋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认证后的文书我中心申请领事认证。
(二)阿联酋当地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
1、请直接到阿联酋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进行认证。
2、将经阿联酋外交部驻迪拜(沙迦、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办事处认证的文书送到我中心申请领事认证。



三、注意事项
(一)公证文书长期有效的,只要文书上阿联酋认证机构馆员的签署备案尚有效,即可受理。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赴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三)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四)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认证文书。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中国公民和中资机构办理认证收费标准仅针对申办认证文书的当事人为中国公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外国文书中仅有一名当事人,且为中国籍;
2、外国文书的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中国籍;
3、在中国境内注册企业的领事认证;
4、外国人为中国公民代办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公民为外国人代办的领事认证不适用。
四、申请材料
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的阿联酋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公证书、认证书复印件(即加盖公证章、认证贴纸和签字页)
(五)申请认证民事类证书,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护照复印件和其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和阿联酋当地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所需认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两页以上的必须完整装订才受理(两页以上材料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七)办理组织和机构证书认证的,须出具该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