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意事项

1.签证申请中心仅受理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书,且只接受贴纸认证,不接受电子认证。文书上比利时外交部用于认证的印鉴及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签名式样须与在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备案的一致。

2.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前台办证窗口受理后,领事官员还将进行审核。如审核期间发现问题,包括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被拒绝并退回;

3.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未进行装订或装订过于简易的不予认证;

4.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证明或声明,自出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文书不予认证。

5.经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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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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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前台办证窗口受理后,领事官员还将进行审核。如审核期间发现问题,包括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被拒绝并退回;

3.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未进行装订或装订过于简易的不予认证;

4.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证明或声明,自出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文书不予认证。

5.经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