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目前,中国已经与比利时、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签证中心可受理外国人为赴华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办理领事认证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交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后的以下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二、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合订的收养文书按照文书中不同内容文件合计收费,如文书中有8项不同内容,将按照8份申请收取领事认证费和服务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费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