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比利时两国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比利时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比利时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比利时和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比利时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三、自11月7日起,我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比利时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按比利时外交部网站(网址:https://diplomatie.belgium.be/fr/legali
sation-de-documents)说明申办附加证明书。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比利时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附件2:比利时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附件2

比利时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比利时外交部是比利时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和唯一签发机关。自2018年5月1日起,比利时不再签发贴纸附加证明书,只签发电子附加证明书。目前,申请人无法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需根据公文书性质通过市政府、公证员、法院宣誓翻译等已在比利时外交部备案的机构或人员,通过eLegalization系统申请办理。
详细信息请查询比利时外交部网站,网址:https://diplomatie.belgium.be/fr/legalisation-de-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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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比利时两国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比利时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比利时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比利时和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比利时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三、自11月7日起,我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比利时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按比利时外交部网站(网址:https://diplomatie.belgium.be/fr/legali
sation-de-documents)说明申办附加证明书。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比利时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附件2:比利时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附件2

比利时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比利时外交部是比利时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和唯一签发机关。自2018年5月1日起,比利时不再签发贴纸附加证明书,只签发电子附加证明书。目前,申请人无法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需根据公文书性质通过市政府、公证员、法院宣誓翻译等已在比利时外交部备案的机构或人员,通过eLegalization系统申请办理。
详细信息请查询比利时外交部网站,网址:https://diplomatie.belgium.be/fr/legalisation-de-docu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