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一)领事认证的基本程序
1.有关文书应先由哈萨克斯坦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2.将公证书或证明送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驻阿拉木图代表处(下称“外代处”)办理认证。
3.将经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驻阿拉木图代表处认证的文书通过阿拉木图中国签证申请中心送中国驻阿拉木图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已经在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驻阿拉木图代表处认证的认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上述证件外,另请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6.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重大事项,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内容由总领事馆解释。
(三)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1.2023年11月之前(具体截止日期请关注总领事馆官网及本中心网站通知),中国驻阿拉木图总领事馆可为由哈萨克斯坦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驻阿拉木图代表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2.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3.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5.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6.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委托书、健康和无犯罪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文书不予认证。
7.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8.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4)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5)驻阿拉木图总领事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驻阿拉木图总领事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