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一)领事认证的基本程序
1. 有关文书应先由尼日利亚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2. 将公证书或证明送尼日利亚外交部办理认证。
3. 将经尼日利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通过阿布贾中国签证申请中心送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材料
1. 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原件1份。
1.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公司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的文件)
3.已经尼日利亚外交部认证的认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信,信中应包含申请人姓名、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办理认证目的、用途等信息。如果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出具授权函,除包括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代理人姓名、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如办理商事认证,还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重大事项,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为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领事认证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如文书装订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以上内容由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解释。
(三)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1. 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可为由尼日利亚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尼日利亚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2. 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3. 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 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尼日利亚有关机构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5. 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公证,自尼日利亚公证机构出具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六个月内有效。超出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6. 因代办人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书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7. 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8.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4)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5)驻尼日利亚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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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递交申请时间:9:00-15:00, 取证时间:9:00-16:00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地址:Churchgate Plaza, Plot 473, A0 Cadastral Zone, Constitution Avenue,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FCT Abuja, Nigeria
电话:+ 234 99047700
Email:abujacentre@visaforchina.org

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一)领事认证的基本程序
1. 有关文书应先由尼日利亚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2. 将公证书或证明送尼日利亚外交部办理认证。
3. 将经尼日利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通过阿布贾中国签证申请中心送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材料
1. 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原件1份。
1.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公司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的文件)
3.已经尼日利亚外交部认证的认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信,信中应包含申请人姓名、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办理认证目的、用途等信息。如果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出具授权函,除包括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代理人姓名、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如办理商事认证,还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重大事项,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为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领事认证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如文书装订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以上内容由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解释。
(三)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1. 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可为由尼日利亚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尼日利亚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2. 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3. 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 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尼日利亚有关机构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5. 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公证,自尼日利亚公证机构出具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六个月内有效。超出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6. 因代办人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书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7. 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8.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4)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5)驻尼日利亚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