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一)领事认证的基本程序
1、有关文书应先由法国、摩纳哥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2、将公证书或证明送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办理认证。
3、将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文书通过巴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送中国驻法国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amb-chine.fr/chn/zgzfg/zgsg/lsb/bgxz/P020180928714393629640.pdf)原件1份(务必为机打申请表,不接受手填申请表,不接受扫描件)。认证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如委托他人递交申请,申请人和代办人需分别在申请人签名处和代办人签名处亲笔签名;
2、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籍和第三国国籍申请人需提交护照或旅行证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已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认证文书原件;
4、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出具的认证书(签字印章页)复印件1份;
5、办理商事类文件认证,须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复印件1份;
6、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死亡证明认证应由近亲属办理。如非近亲属办理,需提供死者近亲属的委托书;
8、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重大事项,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代办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
以上内容由使馆解释。
(三)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1、中国驻法国使馆可为由法国、摩纳哥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法国、摩纳哥当地机构出证并经法国、摩纳哥(地点)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2、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3、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5、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六个月内有效。超出六个月的文书不予认证。
6、因代办人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书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7、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8、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4)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5)驻法国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使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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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文书应先由法国、摩纳哥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2、将公证书或证明送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办理认证。
3、将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文书通过巴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送中国驻法国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amb-chine.fr/chn/zgzfg/zgsg/lsb/bgxz/P020180928714393629640.pdf)原件1份(务必为机打申请表,不接受手填申请表,不接受扫描件)。认证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如委托他人递交申请,申请人和代办人需分别在申请人签名处和代办人签名处亲笔签名;
2、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籍和第三国国籍申请人需提交护照或旅行证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已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认证文书原件;
4、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出具的认证书(签字印章页)复印件1份;
5、办理商事类文件认证,须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复印件1份;
6、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死亡证明认证应由近亲属办理。如非近亲属办理,需提供死者近亲属的委托书;
8、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重大事项,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代办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
以上内容由使馆解释。
(三)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1、中国驻法国使馆可为由法国、摩纳哥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法国、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法国、摩纳哥当地机构出证并经法国、摩纳哥(地点)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2、对于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领事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3、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或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5、用于到中国内地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六个月内有效。超出六个月的文书不予认证。
6、因代办人不愿打开装有认证文书的信封,又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或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7、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后,申请人需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如当天未能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签证中心将终止该领事认证的申请,并联系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8、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驾照等中国出具的证件;
(4)文书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5)驻法国使馆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使馆解释。